刑科左给事中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明清刑科之副长官。佐都给事中掌科事。明洪武二十四年(1391)设左、右各一人,秩从八品。永乐中(1403—1424)改为从七品。清顺治十八年(1661)定设满、汉各一人。康熙四年(1665)裁。
词语分解:
- 刑科的解释 1.刑法的条款。 唐 道宣 续高僧传·唐伪郑沙门释智命传:“既不遂志,惟思剪鬀不累刑科。” 梁斌 红旗谱五二:“读书本子行了,懂得什么刑科大事。”2. 明 清 时六科之一,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初刻拍案惊奇卷十六:“ 稽清 知县,也行取做刑科给事中。”红楼梦第一○五回:“我在刑科里打听,倒没有听见两王復旨的信。” 张德泽 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刑科,稽核刑名案件,注销刑部文卷。”
- 给事中的解释 1 官名。秦汉为加官,晋以后为正官。明代给事中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监察六部,纠弹官吏给事中戴凤翔。—— 清· 张廷玉明史2 又给事中钟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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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官名。东汉时郡国学校分科置掾,隶释一四蜀学师宋恩等题名碑有易掾二人,掌授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