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滇越边界联接电线章程历史词典解释
清电报总局与法国订立的电信事务章程。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八日(1888.12.1),由清方代表盛宣怀与法国驻津领事林椿(Paul Ristelhueber)签于烟台。凡十二款。主要内容:(1)中国由广西镇南关、广东东兴、云南蒙自分别与越南同登、芒街、保胜的法方三处电局接线,各自主持、负责本方界内线段;(2)中国与越南、真腊(柬埔寨)等地通报照欧洲以内章程,其余由中法线传递之报按欧洲以外章程;(3)未注明传路之报,全部或至少一半由中法陆线寄发;(4)收费价目的具体规定。
词语分解:
- 中法的解释 1.合法。商君书·君臣:“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2.犯法。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一·难荫异典:“ 直 抚尚书 王登联 中法死。”
- 章程的解释 1 ∶指组织的规程或办事条例,也泛指各种制度2 〈方〉∶指办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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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州、庆元府、庆元路、宁波府的别称。以境内四明山得名。如宋有乾道四明图经、宝庆四明志、开庆四明续志,元有延祐四明志、至正四明续志,清有包旭章四明志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