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历史词典解释
惩戒机关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始置,为临时机构,必要时在中央或各省设立,议决关于委任官的惩戒。次年一月二十日公布《文官惩戒委员会编制令》,改为常设机构。设委员长一人,由各官署长官兼任;委员二至四人,就各官署五、六等高等文官中选派。后经内务部呈准,各省惟设于巡按使公署内,委员长由巡按使兼任。
词语分解:
- 文官的解释 非军事官员
- 委员会的解释 1 2 具有行政、立法或司法权力的政府机构贸易委员会3 被指示去完成某项职责或执行某项信托责任的一级组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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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太平天国朝上职官。见 “朝上典官”。 官名。太平天国设置,为天朝典官,掌缮写诏旨,员额二人,官阶为职同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