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都评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明大理司左、右司长官。掌狱讼复审。建文时改左、右寺正置,各一人,正六品。后复旧制。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评事的解释 评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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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8—1952 福建侯官今福州人,字鼎铭。福州水师学堂毕业。清光绪三年1877派赴英国学习海军。六年回国,任天津水师学堂教习。后任康济舰管带,曾参加甲午之战。历任南澳镇总兵、北洋水师统领、广东水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