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每处设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或十二人)及典簿、主簿、录事等员。
词语分解:
- 地方的解释 1 2 当地地方公共汽车线路地方武装3 各行政区的地方政治地方风俗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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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清徐有壬、吴嘉善撰。三卷。明安图以后,函数的幂级数展开式都用文字而不用算式。徐有壬创造了一种表达幂级数的算式,称为“缀术”,但未见著录。同治元年1862春吴嘉善在长沙编写是书,阐述徐氏“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