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厅怎么写好看:
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制度,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在大理院设立。京师及东三省在三十三年先行开办,直隶、江苏两省亦择地试办,其余各省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审判厅职权为审判民事和刑事案件,实行三6*级审判、四级裁判所制度。四级裁判所是:初级审判厅(地方谳局),为独任制,置推事一至二员;地方审判厅,为折中制,置厅丞(或厅长)一员、推事二员以上;高等审判厅,为合议制,置厅丞一员,下设民刑数庭,各置庭长、推事;大理院为全国最高裁判机关。
词语分解: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 审判的解释 对案件进行审理并加以判决
- 厅的字典解释 厅 (廳) tīng 聚会或招待客人用的大房间:厅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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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清代侍卫之一种。即掌翊卫近御,常值班于内廷,皇帝出巡时扈从值班,次于乾清门侍卫。无定员。归御前大臣统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