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赃者的任官限制历史词典解释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汉代即有此种规定,如《汉书·贡传禹》记孝文帝时,吏坐赃者,禁锢不得为吏。唐代亦有对犯赃者任官的限制规定,如开元十年(公元722年)三月诏:“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缝赦免,并终身勿齿。”大中元年(公元847年)正月制:“今后谏议大夫、给事中、中书舍人未曾任刺史、县令或在任有赃累者,宰臣不得拟议。”对于有政治嫌隙者及其家属的任官限制 官员任用限制之一。唐武后圣历三年(公元700年)七月诏:“其杨素及兄弟子孙已下,并不得令任京官及侍卫。”
词语分解:
- 对于的解释 介词。表示人、事物、行为之间的对待关系
- 限制的解释 1 ∶不让超过的界限堤坝限制了泛滥的洪水2 ∶局限在范围内限制人们的理解
历史官职推荐:署司幄
见“副司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