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续订藏印条约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四日(1906.4.27)订于北京。侵藏英军于三十年七月强迫西藏地方官员非法签订《拉萨条约》,规定:非经英政府照允,不得将西藏土地利权让与他国;开江孜、噶大克、亚东为商埠;拆除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的炮台和山寨;赔偿英国五十万英镑。条约严重损害中国主权,清政府不予承认,派代表与英国交涉,重订本约,英国不得不承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惟将《拉萨条约》附入,英国仍取得许多特权。
词语分解:
- 条约的解释 由授权代表正式签字、得到国家合法权威批准的在两个或更多的政府当局如国家或君主之间签署的契约
历史知识推荐:王观
①辽南京今北京西南人。兴宗重熙七年1038,中进士乙科。进为兵部侍郎。兴宗死,充报哀使,出使西夏。为给事中。道宗咸雍初,为翰林学士,五年1069兼乾文阁学士。改南院枢密副使。七年,赐国姓耶律。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