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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县政府的辅佐机关。国6*民6*党政府于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始置,以局长为主官。掌理土地、农矿、森林、水利、道路、桥梁、工程、劳工及公营事业等事项。民国二十九年(公元1940年)改为建设科。
官制用语,义即“清官”,大公无私的官,与贪官相对而言。后汉书·杨震传:“使后世称为清白吏子孙,以此遗之,不亦厚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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