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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役法历史词典解释
又称募役法、雇役法。王安石新法之一。始于北宋熙宁二年(1069)春,经反复论定,复经畿县试行,至四年十月初一,遂普遍推行。其法:当役人户照等第出钱,称“免役钱”;坊郭户及官户、女户、单丁、未成丁、寺观等六类户旧无差役者,亦按户等减半输钱,称“助役钱”;除足用的雇值外,为防水旱欠搁,又多取二分,称“免役宽剩钱”。免役钱、助役钱、免役宽剩钱,随州县大小,户口贫富,均敷至第三或第四等户,如不足,听敷至第五等户,坊郭户随各处等第均定;凡坊场河渡等旧以酬奖衙前者,由官府专卖,以其钱充雇值;凡职役原则上将差役改为雇役。
词语分解:
- 免役法的解释 宋 熙宁 年间 王安石 推行新法,将差役改为雇役,由当役人户按等第出钱,官府募人代服徭役,称为“免役法”,亦称“ 募役法 ”。见宋史·食货志上五、宋史·王安石传。
- 免役的解释 1 ∶免除某种规定的服役2 ∶免服兵役
- 法的字典解释 法 fǎ 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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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隋大业三年607改内常侍置,唐武德四年621复旧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