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编查会历史词典解释
法典编纂机关。北洋政府改法典编纂会置,依照民国三年(公元1914年)二月一日公布的《法律编查会规则》规定,设会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兼任;副会长二人,由会长聘任;编查员若干人,由会长聘任;编纂或调查某种法律时由会长在编查员中指定主任编查员以主其事,事务员,至多六人,其中由会长选任一人为事务员长;顾问若干人。民国七年(公元1918年)改为“修订法律馆”,参见该条。
词语分解:
- 法律的解释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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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水中大夫典鱼中士佐官,正一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