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瑞通商条约暨增加条款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三十四年六月四日(1908.7.2)订于北京。凡十七款。规定:中瑞(典)两国互设使、领馆;在通商、航运等方面互给最惠国待遇;瑞典取得领事裁判权、传教等特权。宣统元年(1909)四月六日又增加一款,对原约第四款作补充说明。
词语分解:
- 中瑞的解释 犹言预兆吉祥。 南朝 梁 任昉 述异记卷下:“ 宋武帝 大明 五年, 广郡 献白孔雀,以为中瑞。”
- 条款的解释 公文或法规等上的条目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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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三国魏齐王曹芳时始置,全称为“州都大中正”,掌一州之人物品第,以为吏部铨选之根据,并有委任州主簿及从事之权。魏晋时州一级中正皆可称州大中正或省称州中正、大中正、州都、都士等,南北朝时则常特称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