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劳补官法历史词典解释
宋朝吏人授官的一项规定。俗称出职法,亦称流外出官法。吏人任职至法定年限,可补授将仕郎(迪功郎),并可免铨试直接注授差遣。枢密院、三司吏人,可补三班借职以上武官; 内廷诸司主吏、三司大将,可补三班借职等。非年劳补官者,通常不得注授差遣。
宋代吏人授官的一项规定。亦称流外出官法或出职法。内外各司吏职和各路监司、各州的吏人,任职至规定年限(理满一定的选限),可补授将仕郎(或迪功郎)的散官,亦可免铨试直接注授差遣,出任主簿、县尉、奉职、借职等。如秘阁典书、楷书,并补正名后理,七选出簿、尉;都水监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奉职,大宗正司勾押官,补正名后理,三年出借职。
词语分解:
- 官法的解释 亦作“ 官灋 ”。国家的法规、法度、法律。周礼·天官·大宰:“以八灋治官府……六曰官灋,以正邦治。” 郑玄 注:“官灋,谓职所主之法度。” 孙诒让 正义:“官法,谓邦之大事各有专法,箸其礼节名数,若今会典、通礼之属,一官秉之,以授众官,使各依法共治之,是谓官法。”二刻拍案惊奇卷二五:“今 世名 不烦官法,手刃其人,以报父仇,特来投到请死,乞正 世名 擅杀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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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见“尚方令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