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院院使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末内阁法制院长官。宣统三年(1911)五月设。一人,正二品,简任。承总理大臣命管理本院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各官。
官名。清末置,为法制院的长官,见“法制院”。
词语分解:
- 法制的解释 法令制度
- 院使的解释 1. 元 时习称掌管茶事的人为“院使”。 清 梁章鉅 称谓录·茶:“小知録:‘称院使者, 元 之旧习。’”2.古代光禄寺中掌供玉食及燕享之事的长官为院使,正三品。初刻拍案惊奇卷九:“这本话乃是 元 朝 大德 年间的事。那朝有个宣徽院使,叫做 李罗 ,是个色目人。” 王古鲁 注:“ 元 时宣徽院(即光禄寺)掌供玉食及燕享之事,长官为院使,本係正三品, 大德 年间陞为从一品。”3. 清 代统辖太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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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铨选制度中用以记录官员的资历的文书。金史·选举志二:“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摄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