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守令长的任用限制历史词典解释
地方官州牧、太守与县令、长的任用,有时对其任用多有条格作具体限制。如西魏大统十年(公元544年)以至北周, 则有六条之制,凡牧守令长非通六条及计帐者不得居官。参见“六条课太守县令法”。
词语分解:
- 牧守的解释 州郡的长官。州官称牧,郡官称守。汉书·翟方进传:“持法刻深,举奏牧守九卿,峻文深詆,中伤者尤多。” 晋 葛洪 抱朴子·审举:“夫选用失於上,则牧守非其人矣。” 唐 白居易 张聿可衢州刺史制:“牧守之任,最亲吾人。” 明 何景明 赠南雄判愈君序:“公卿废礼士之文,牧守靡察民之实,是以官屈而吏以调困。”
- 限制的解释 1 ∶不让超过的界限堤坝限制了泛滥的洪水2 ∶局限在范围内限制人们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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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明洪武九年1376置。初隶殿庭仪礼司,二人,正九品。三十年,改隶鸿胪寺。建文1399—1402中升秩。成祖即位,复旧。其后员额屡增自四人至九人,改从九品。掌典赞仪礼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