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师初级审判厅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设立。管辖民刑诉讼案件,于轻罪为初审,由推事一人讯断,是为独任制。内城设三厅,外城设二厅,每厅设刑科、民科,置推事二人,录事二人。每厅配置初级检察厅,置检察官二员,掌纠正同级审判。
词语分解:
- 京师的解释 帝王的都城自京师来。——唐· 柳宗元柳河东集元济诣京师。——资治通鉴·唐纪赴举京师。——宋· 胡仔苕溪渔隐丛话自京师乘风雪。——清· 姚鼐登泰山记
- 审判厅的解释 旧时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的通称。 清 朝末年设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在京师及各省、府、县分设高等、地方和初级审判厅,审理刑事、民事案件。北洋军阀政府沿袭 清 制,各地仍设审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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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189 即完颜雍。金代皇帝。1161—1189年在位。本名乌禄。金太祖孙,宗辅子。初封葛王,海陵王时两任东京留守。正隆六年1161十月,在辽阳称帝,改元大定,随即占据中都今北京。南征军亦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