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法司怎么写好看:
小三法司历史词典解释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废。
词语分解:
- 小三的解释 小三,是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贬称。第三者在中国法律上的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
- 法司的解释 1.古代掌司法刑狱的官署。魏书·甄琛传:“復仍踵前来之失者,付法司科罪。”隋书·赵绰传:“陛下不以臣愚暗,置在法司,欲妄杀6*人,岂得不关臣事。”2.指司法官吏。 宋 范公偁 过庭录:“法司具条白之,不许竚立。”
历史官职推荐:官厅
① 旧指上级官署中供下级官员来谒长官时休息的地方。有等级之分。如清朝督抚衙门中有司道官厅、府官厅、州县官厅等。② 军事机构。明朝京营编制。正德1506—1521中置。分东西两官厅,系选团营中精锐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