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长制怎么写好看:
粮长制历史词典解释
明代为保证政府税收而实行的一项措施。洪武四年(公元1371年),明政府规定,每纳粮一万石为一粮区,由地方官选任田多的地主为粮长,正副各一人,负责征收该区税粮,每年七月督运到京。凡按时运粮到南京的粮长,明太祖都亲自召见,并量才录用,授以官职。嘉靖时,每区粮长多至十人以上。他们勾结官吏、里长,敲榨勒索,中产之家多遭破产。粮长制一般推行于税额较多的地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边远省区,不设粮长。一条鞭法实行后,赋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粮长制废除。
词语分解:
- 粮长的解释 明 清 所设征收、解运所在粮区田粮的人员。由粮区内大户充当。明史·食货志二:“里甲催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 清 顾炎武 日知录·乡亭之职:“ 明 初以大户为粮长,掌其乡之赋税,多或至十餘万石,运粮至京。” 吴晗 朱元璋传第五章:“又以地主为粮长,以为地方官都是外地人,不熟悉本地情况。”
- 制的字典解释 制 (⑦製) zhì 规定: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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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足县人民于1886、1887年光绪十二、十三年在灵官庙会期间连续捣毁龙水镇等地教堂。1890年 光绪十六年法国教士重建教堂峻工后,强令大足知县桂天培严禁庙会期间迎神赛会,并派兵守护教堂。8月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