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司法处怎么写好看:
县司法处历史词典解释
官署名。民国置,为县司法机关,设在没有法院的县政府,受理民事、刑事第一审诉讼案件及非讼事件,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设书记官,掌记录、编案、文牍、统计等事务。检察职务,由县长兼理。关于司法行政事务,受高等法院院长监督;审判事务,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院长监督;检察事务,受高等法院或其分院首席检察官监督。
司法兼理机关。民国二十五年(公元1936年)国6*民6*党政府以地方法院一时不能在各县普遍成立,而承审员制度亦非妥善,决定于县政府内设置司法处以掌理司法事务。处内设审判官,独立行使审判职务,员额在二人以上则以一人为主任审判官。司法处的其他员职有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庭丁、司法警察等。
词语分解:
- 县的解释 县 (縣) xiàn 中国省级以下的一种行政区划
- 处的解释 处 (處) chǔ 居住:穴居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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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①东汉和帝永元后89—105中,刘尚曾任之。当时地位不很高,与偏、裨、杂号将军同。东汉献帝建安196—220间曹操执政时,列为四征将军之一,地位提高,秩二千石。三国魏文帝黄初220—226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