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左断刑历史词典解释
见“左断刑”。
词语分解:
-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 为廷尉, 汉 景帝 六年更名大理, 武帝 建元 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 为大理卿, 隋 唐 以后沿之。韩非子·外储说左下:“ 夷吾 不如 弦商 ,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 集释引 太田方 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 曰士; 夏 曰大理; 周 曰大司寇。’”2.星名。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3. 五代 至 宋 时 云南 的地方政权。 五
- 断刑的解释 判刑。吕氏春秋·孟秋:“戮有罪,严断刑。” 汉 班固 白6*虎通·考黜:“进善乃能退恶,退恶乃能断刑。”后汉书·章帝纪:“月令冬至之后,有顺阳助生之文,而无鞠狱断刑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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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汉冶萍公司。清末创办的煤铁联合企业。统辖汉阳铁厂、大冶铁矿和萍乡煤矿。光绪十五年1889春,两广总督张之洞拟在广州创设炼铁厂,并委托驻英国公使刘瑞芬购办机器设备。后因调任湖广总督,筹办中的炼铁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