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词条 | 奏院 |
| 释义 | 奏院历史官职 奏院怎么写好看:
奏院历史词典解释“进奏院”简称。 词语分解:
历史官职推荐:中央兼理司法机关1宿卫官。汉制,少府、光禄勋、执金吾、卫尉四官,各领其属以掌宿卫,遇有狱讼之事可自行审判,不须移送廷尉。2诸公府。自两汉至魏晋南北朝,诸公府都设有掌理司法的掾属,可以执行司法审判事务。如辞曹主辞讼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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