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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知识
罪名。汉代指受人(或为人)请托而触犯法律。《汉书·外戚恩泽侯表》平丘侯王迁,“地节二年,坐平尚书听请受臧六百万,自6*杀”。颜师古注:“如淳曰:‘律,诸为人请求于吏以枉法,而事已行,为听行者,皆为司寇。’有人私请求而听受之。”
即“益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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