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例馆纂修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清朝刑部所属律例馆之属官。顺治二年(1645)设律例馆,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纂修。乾隆七年(1742),律例馆并入刑部,仍设纂修官四人,以刑部司员兼充。掌纂修律例。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词语分解:
- 律例的解释 法律和判例。补充成文法律的犹太口传法律或成文和口传法律的总称或任何特别法律,或法律古抄本说明的总体
- 纂修的解释 1.整治。国语·周语上:“纂修其绪。”汉书·公孙弘卜式等传赞:“ 孝宣 承统,纂修洪业。”2.编辑修撰。 唐 刘禹锡 唐故中书侍郎平章事韦公集纪:“初 蕃 既纂修父书,咨於先执 李习之 ,请文为领袖,许而未就。”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谈·谈故二·国初明史总裁:“国初 顺治 二年,曾奉旨纂修明史。” 孙犁 秀露集·关于纪昀的通信:“当然, 乾隆 皇帝修四库全书有其政治上的目的,经过这一次纂修,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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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陈置,员二人。梁流外三品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