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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科举制举之一。唐代设置,属不遇类科目。开元十七年(公元729年)诏举,吴巩及第。
官名。清末地方最高司法长官。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置于东三省。宣统二年1910,各省均由提刑按察使改置。每省一人,正三品、简任。掌承法部及本省督抚之命,管理本省司法行政事务并监督各级审判厅、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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