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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知识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商部奏准颁行。共二十条。规定遇有外国举办赛会,由商部咨行各省督抚,晓谕商人。有愿赴会者,即于限期内呈报本省商务局、商会,转报督抚汇咨商部办理。此外,对有关会场管理、商人赴会之呈报样式、赴赛之物品种类及物品之免税事项等,也均有详细说明和规定。
即“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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