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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官职
官名。见“雄俊中大夫”。
官署名。清末设置,配置在地方审判分厅内。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定各直省省城、商埠审判厅、检察厅的厅数及设官员额,规定地方检察分厅不设检察长,分厅职掌与其他官员的设置,均与地方检察厅相同。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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