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银行则例历史词典解释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由度支部厘定。共十三条。规定凡代公众存放零款者,均为储蓄银行,应守此则例。凡开设储蓄银行者,须有资本五万两以上之各公司禀部注册,方准开办。存款分定期、活期两种。行中一切债务理事人均负无限责任。并对结帐核算办法及存款人之权利等,作了规定。
词语分解:
- 储蓄的解释 1 ∶积存的钱或物定期储蓄2 ∶留出当前的部分收入供未来使用的过程提倡储蓄
- 则例的解释 依据法令或成案作为定例此事无须再商,请照则例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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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3—1648 清太祖努尔哈赤次子。与阿敏、莽古尔泰、皇太极并称四大贝勒。屡立战功。明万历三十五年1607,与兄褚英、叔舒尔哈赤率兵往徙东海斐优城瓦尔喀居民,败乌拉兵于乌碣岩,阵斩乌拉贝勒博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