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刑太常伯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即刑部尚书,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刑部尚书。
官名。唐高宗龙朔二年改刑部尚书为司刑太常伯。咸亨元年复旧。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
词语分解:
- 司刑的解释 官名。周礼秋官之属。掌五刑之法。见周礼·秋官·司刑。后泛指主管法律刑罚的官。 唐 李贺 昌谷诗:“县省司刑官,户乏詬租吏。” 王琦 集注:“见 昌谷 之民,不好争讼,不少王税。” 唐 杜牧 分司东都寓居履道叨承川尹刘侍郎大夫恩知上四十韵:“ 禹 謨推掌誥, 汤 网属司刑。”
- 常伯的解释 周 官名。君主左右管理民事的大臣。以从诸伯中选拔,故名。书·立政:“王左右常伯、常任、準人、缀衣、虎賁。” 蔡沉 集传:“有牧民之长曰常伯。”后因以称皇帝的近臣,如侍中、散骑常侍等。汉书·谷永传:“戴金貂之饰、执常伯之职者,皆使学先王之道,知君臣之义。” 颜师古 注:“常伯,侍中也。” 晋 潘岳 藉田赋:“常伯陪乘,太僕秉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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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施用于境外的武职二十四班中的十一班,拟电威将军等号,大通三年529定制后,改拟武猛将军等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