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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知识
委托他人代为缴纳赋税,称附带投纳。清雍正十三年(1735)定,直省州县小户钱粮,数在一两以下、住址离县远者,可将钱粮交与数多之户,附带投纳,于该户纳赋之印票内注明。如数在一两以上,及为数虽少,而情愿自行交纳者,仍遵例自封投柜。
明代船商、货商向乘船官员行贿之钱。商人为免沿途关卡盘查勒索或为偷漏课税,招揽官员乘坐其载货船只,并赠银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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